劳动健教

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

2021/2/25 211

【发布单位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
【发布文号】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
【发布日期】2015-3-24
【生效日期】2015-3-24
【所属类别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

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

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》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  局 长 杨栋梁
  2015年3月24日
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
  一、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,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。
  二、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,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。
  三、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,严禁不设置不使用。
  四、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,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。
  五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,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。
  六、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,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。
  七、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,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。
  八、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,严禁不体检不建档。
 

中国劳安健康教育中心——劳安健教中心

中心简介
劳安健教由众多资深的医护工作者组成,这其中有经验丰富的医学顾问, 更有满怀热忱为公益讲座无私奉献的资深讲师, 从去年五月份响应国家卫生计生委“十二五规划” 和“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“开始, 主要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公益讲座, 如今已开展到针对绝大多数企业,学校,银行等各行业单位进行宣教。 防病胜于治病!坚持“预防为主”,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 ,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成为全民健康素质提高,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重要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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